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