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下沉行政执法力量、下放行政执法权限。
市、区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应当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在基层有效落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并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应当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在基层有效落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并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