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设法治机构建设,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审核以及村规民约备案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