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资源向乡村延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对乡村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保障乡村法律顾问充分履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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