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守法示范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