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根据需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