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和功能性平台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升服务乡村平安和谐的能力。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推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升服务乡村平安和谐的能力。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推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