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深化农村警务建设,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排查、整治农村治安、交通安全隐患。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坚持“防为主、防为上”,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类隐患排查整改、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培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动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宣传等工作。
鼓励在农村工程建设、农事等活动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范各类劳务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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