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二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可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村民提出意见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和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