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