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