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机制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法治乡村建设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法治乡村建设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