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城建工作人员在乡村房屋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建工作人员、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应当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鼓励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建工作人员、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应当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鼓励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