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