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农村公共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