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防队、站,配备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告和消除火灾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民应当依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落实主体责任,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告和消除火灾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民应当依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落实主体责任,参与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