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