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未成立业主组织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征收安置房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组织,实施业主自治,逐步推进物业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