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住宅小区执法工作责任区制度,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加强执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小区管理秩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执法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