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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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
南太湖...
第五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
第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工作,协调物业管理...
第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所在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第八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开展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动行业健康有序...
第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基层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开发、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物业管理的融合,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并依法保护个人...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三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承担,在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
第十五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
第十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
第十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
第十八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业主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
第十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
第二十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应当符合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终止履...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的,可以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或者认定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在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地下部分作为商业等经营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应当计入地上总建筑...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承接查验。承接查验发现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双方权利...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状况、服务...
第三十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市、区...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动态发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市场价格...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每年将一定比例的应交物业费存入业主委员会专门账户并根据物...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查验、交...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对建成时间早、配套设施设备不全或者破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未成立业主组织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征收安置房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组织,实施业主自...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管理规约可以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消防安全、装饰装修、杂物堆放、动物饲养等事项以及约束性措施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住宅小...
第四十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车辆充电、健身、通讯、智能快递等便民设施的巡查,及时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处理解决...
第四十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业主优先、公平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销售、附赠、出...
第四十二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定点投放制度。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三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等设施的管理,防止设施、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
第四十四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
第四十五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可以由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公共收...
第四十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在收到物业主管部门督促保修通知书十五日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
第四十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一)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
第五十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第五十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二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
第五十三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