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社区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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