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