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所在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系社区的有关部门等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带头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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