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一)消防设施故障;
(二)电梯故障;
(三)水泵、水箱(池)故障;
(四)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的;
(五)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七)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拨付。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维修和维修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一)消防设施故障;
(二)电梯故障;
(三)水泵、水箱(池)故障;
(四)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的;
(五)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七)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拨付。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维修和维修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