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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