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