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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