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