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应当符合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终止,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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