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终止履行职责并指导改选。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予以公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居(村)民委员会履职自动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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