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使用;
(七)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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