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处刑罚正在执行、执行完毕未满五年,或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违反约定拒交物业费,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情形。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信息查询服务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