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督促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协助居(村)民委员会调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财务相关资料和工作档案;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听取业主的意见。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列席。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督促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协助居(村)民委员会调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财务相关资料和工作档案;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听取业主的意见。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