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承担,在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的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