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制度;
(五)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
(六)确定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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