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市、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考核、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