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报送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转送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