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在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地下部分作为商业等经营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应当计入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基数。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相对独立、集中配置,所在楼层为地面以上不超过二层。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在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超过两处;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十五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超过三处。
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经营的,应当以可对外经营为原则,位于底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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