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状况、服务实绩、服务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人员配备、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送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物业服务合同转送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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