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款规定的租赁经营情况等应当报送居(村)民委员会,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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