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三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