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