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七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教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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