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八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村、社区和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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