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0-30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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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 第二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 第四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影(剧)院... 第五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六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六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 第七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 第八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 第九条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