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绿色金融产品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工作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