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碳排放情况并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给予企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