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14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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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 第三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应当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坚持绿色导向、标准引领、数字赋能、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 第四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推进... 第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资源、资产... 第六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 第七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绿...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八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和科技创新等方... 第九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绿色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创新开发绿色信贷产品,降低绿色信贷融资成本,扩大绿色信贷... 第十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条 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债券,促进中长期绿色投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第十一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绿色项目,在土地、能源等... 第十二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二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业生产等方面创新绿色保险产品,规范和优化保险服务,... 第十三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担保额度,并给予费率优惠。 市、区... 第十四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可转债投资、信托等形式,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等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绿色专营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七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运用碳金融工具促进碳减排,推动实... 第十八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等向金融机构披露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重点排放单位申请贷... 第十九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鼓励新建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 鼓励金融机构在为新建... 第二十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工业碳排放评价管理,及时通过企业码综合服务平台公布“碳效码”等评价结果,并实...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建筑发展,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倡导绿色建造方式,提高绿色建筑比重。鼓...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可以为绿色公路、铁路、航道、港口等绿色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依法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安全、文明的...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进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市场化交...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支持碳汇、碳捕捉、碳封存等技术创新和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实现自...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推广落实绿色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绿色评价,评价情况及时通过绿色金...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九条 支持市金融工作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围绕绿色金融统计分析、监测评价、信息披... 第三十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围绕金融业务、征信服务、碳账户等场景,创新绿色金融数...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市、区县贯通联动,加强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深化场...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个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依法安全使用公共数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个人绿色金融产...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区域绿色金融发展评价机制,定期评价并向社会发布绿色金融发展指数,科学衡量本地绿色金融...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在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生态环境、绿色建...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纳入财政政策体系予以专项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色产业...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完善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激发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活...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向总部争取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差异化利率、费率定价...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和省大湾区、大都市圈等发展战略,扩大绿色金融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强化宣传引导,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 第四十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绿色金融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加大绿色金融纠纷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碳排放情况并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约定提前收回... 第四十三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绿色金融奖励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奖励... 第四十四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绿色金融产品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