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八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等向金融机构披露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重点排放单位申请贷款时,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全面准确提供碳排放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核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排放单位节能降碳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其降低碳排放强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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