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九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鼓励新建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
鼓励金融机构在为新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时,将碳排放评价情况纳入项目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在为新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时,将碳排放评价情况纳入项目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管理。